当前:海亮报 - 2013年三月 - 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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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挪用资金 庭审开进企业

200余名员工家门口接受警示教育



“我真的错了,对不起公司!”法庭上被告人叶伟对当初的行为后悔莫及。


2012年3月和6月,被告人叶伟在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业务员期间,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江苏宜兴东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两次以转账和承兑汇票的方式,将3.12万元和3万元的货款交到叶伟手中,并委托叶伟转交给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但叶伟拿到货款后并未及时上缴给公司,而是将这些货款挪作私用,第一笔货款被自己陆续花完,第二笔货款被用作他自己做小生意的资本。事后,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曾多次电话和当面向叶伟催讨货款,但叶伟迟迟未将钱上缴,直到认识到事情的严肃性。2012年8月27日,叶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6.12万元赃款。


“我知道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都怪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对不起公司和家人,现在又羞愧又懊悔。”在庭审现场,叶伟也表达了自己的忏悔之心。鉴于叶伟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退还了全部赃款,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叶伟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


将法庭请进企业,是海亮集团的主动意愿。“让更多的员工能够亲临庭审现场,能够给予员工更多的警示,更好地树立法律意识。”海亮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集团对此次法庭进企业非常重视,组织了集团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旁听,除了现场的150多名员工外,另外还设立了14个分会场,200多名员工通过视频观摩了庭审过程。这样的方式显然非常奏效,许多员工庭审后都表示自己受益匪浅。“以前虽然从电视上看到一些案件的审判对自己也有警示作用,但毕竟感觉比较远。这一次自己亲临现场,而且站在被告席上还是以前的同事,对我的触动非常大。”一位姓卞的员工说。


本次审判是诸暨市人民法院首次进企业审案,而且审理的还是刑事案件,这在整个浙江省也是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海亮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冯伟峰结合叶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一案,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叶伟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案件对个人、对家庭、对单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随后,冯伟峰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向广大干部员工提出了要求:要求广大干部员工要算好“四本帐”(经济帐、政治帐、家庭帐、人生帐),做到“三谨慎”(慎小节、慎欲、慎权),并警醒广大干部员工珍惜岗位、珍惜事业、珍惜家庭、珍惜个人奋斗历程。(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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